社區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 說明/優點
1. 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報備後,開立管委會之帳戶,利息免稅。
2. 使用執照93/1/2前之社區,初次成立管理委員會,完成報備,依社區戶數分別可申請報備補助費10,000至60,000元。
第五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一百五十戶者:新臺幣三萬元。
四、總戶數一百五十一戶至五百戶者:新臺幣四萬元。
五、總戶數五百零一戶至一千戶者:新臺幣五萬元。
六、總戶數一千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六萬元。
3. 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每4年可申請補助100,000至200,000元。(104年8月28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194178號令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以下簡稱維護修繕費用),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七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大廈所在之區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第六條 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最高補助金額為維護修繕費之二分之一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4.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低碳公寓大廈省電照明設備補助,每4年可申請補助最高30,000元。
5. 社區設有管委會運作,可以參加臺中市政府每年舉辦的「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或其他公部門舉辦節能、友善建築等評選活動。得名次者除了可獲得獎金之外,更可以凝聚住戶共識,提升社區的生活品質與建築物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