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對象: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大廈所在之區公所報備有案,且4年內未依台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的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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