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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十七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時  間: 物業法規
訊息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十七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第五條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專業知能與業務執行能力已由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進行有關訓練或由平時業務辦理過程累積,且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換證回訓講習課程,係著重於法令變動及實務教學,為兼顧管理服務人員業務執行銜接與參加回訓講習以提升對相關法令規定之熟悉,爰將管理服務人員換證之回訓時數修正為十六小時以上。

第十七條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第十七條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具備之人數係明定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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